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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08年度上海市焊接行业“诚信企业”的通(200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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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焊接工程师可选途径培训班(IWE-A)招生简章(2008-07-08)
协会应邀参观隧道公司(2008-07-08)
伟大的闪光点——会员单位介绍(一)(2008-07-08)
        


上海市焊接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上海市焊接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Welding Association简称 SWA)。
第二条 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本协会不受部门和所有制的限 制,是上海地区焊接工业统一的行业组织;本协会是以焊接企业为主,自愿组成的非 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并吸收与焊接有关的企事业、设计、科研、教学等单位参加。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有关法规,贯彻 党和国家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作 为中介机构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联合行业各方面的力量,发挥各种积极因素,统筹 协调行业的有关重大问题、加快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为上海地区 的焊接行业服务,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 理。
第五条 本协会常设机构.秘书处设在上海市中兴路960号。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向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的调整,技术改造和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建议;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适用于本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三)协助政府部门审议有关技术改造及引进项目,推荐科技成果,推广新技术、新 工艺、新材料,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四)贯彻国际先进标准,制订有关的行业标准,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焊接产品的质量 考核和评定;
(五)为焊接生产企业和事业单位培训焊工和技术人才,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
(六)出版焊接刊物和技术经济情报资料;
(七)开展国内和国际技术交流,举办各种形式的焊接展览会,了解掌握国内外行业 发展动态;
(八)接受政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九)业务范围:编制规划、审议技术改造及引进项目。四技服务、培训、出版刊物、 国内外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二种:
(-)凡直接从事焊接生产的企业或专业车间,生产焊接设备,焊接材料和焊接器具 的企业以及有关的设计、科研、教学等单位均可以团体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经 协会批准后为正式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均应指定一至二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代 表,参加协会活动;
(二)凡关心焊接行业的发展,热心从事行业协会工作,熟悉焊接生产技术的工程技 术人员、教授、专业管理人员以及对协会工作有一定贡献的在行业中有影响的 其他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和协会批准可作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三)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凡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趣事客讨论通过后,由理事会常设机构一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议;
(三)有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有优惠享受本协会科研成果和专有技术的权利;
(五)有优先获得协会技术咨询服务的权利;
(六)有优先取得(或购买)协会编印的刊物和信息资料。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执行本协会各项决议的义务;
(二)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有定期按规定向本协会缴纳会费的义务;
(三)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四)有参加本协会活动和完成本协会交办任务的义务;
(五)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提合理化建议的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或给协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经理 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领导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 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通过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本协会的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协商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 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 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 期间,领导本协会的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理事)采取推荐协商的方式产生,并经会员大会通过,理事单位以 企业为主,兼顾各方面。理事任期四年。每届理事必须更新三分之一。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或协商推荐常务理事;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定理事的增补和调整;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有关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幕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 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仅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 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协会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名单由常务理事会协商推荐,提交理事 会选举,理事长为本协会的法人代表,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焊接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和威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其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经济 委员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协会组织与国外对口行业组织的交流和合作活动。签署技术合作协议。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下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定,副秘书 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正、副理事长下达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有偿服务的收入,包括咨询服务,出版刊物、编印资料提供信息,举办展览会, 技术培训及政府部I习和其他单位交办工作任务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 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 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 条本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 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 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 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新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和上海 市经济委员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 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 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经修改的协会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上海市经济委 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在完成宗旨后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办 理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 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 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和,上海市社团管理 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01年 3月五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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